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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2-0026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8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綦环执法〔2020〕16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大队,应急中心: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支队领导审签,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7月8日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简称:支队)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开展法制审核的活动,是指支队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按程序对其合法性、适当性作出法制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人分别报承办科室或片区负责人、分管副支队长审核同意后,交由支队法制科开展法制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支队法制科在作出法制审核后,提请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由支队长、政委、副支队长、相关科室和大队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查人员共同组成。
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由法律顾问协助开展法制审查,并提出法制审查建议。
第四条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见附件)
第五条 送交法制审核的材料应包括: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材料,反映重大执法决定的性质和裁量等情节的全部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支队法制科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体是否认定正确,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支队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法制科对重大行政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体认定正确、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报支队分管法制的副支队长审核,有需要的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主体认定有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并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大队和中心要对法制审核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法制科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支队长会议研究处理。
第九条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是待审行政决定主要承办人员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 |
1 | 行政处罚 |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
2 | 行政处罚 | 提出复议、诉讼的案件 |
3 | 行政强制 | 需要提请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实施查封扣押的案件 |
4 | 行政检查 | 需要提请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案件 |
5 | 行政检查 | 移交公安行政拘留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的案件 |
6 | 行政检查 | 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
7 | 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附2: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由 |
| 立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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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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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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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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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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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作行政决定内容:
签名:年月日 | ||||||
法制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 |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 |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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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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