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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2-002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8-18 [ 发布日期 ] 2022-08-1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綦环执法〔20211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科室、大队、中心: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已经支队领导审签,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98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推行支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支队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支队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全面、准确、真实的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调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进行初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启动行政处罚调查程序),报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调查程序,再在24小时内补报立案审批表。

第七条立案审批表应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或大队意见,支队分管副支队长和支队主要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支队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绘制勘验图等文书;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要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

(十)举行听证的,要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一)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在页码处捺印,并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有条件时应采取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文字记录外,还应采取音像记录(涉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现场采样、询问或证据保全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举行听证会;

(四)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签字和提供证据的;

(五)采用留置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

(六)实施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活动的;

(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音像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执法过程采取音像记录的。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活动开展音像记录时,应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执法活动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执法过程中应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及执法情况;

(三)执法人员、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及其行为;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物品及其主要特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制作执法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要素内容。

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条件允许的可以采取双设备同时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执法音像记录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对重点执法行为和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对疑难复杂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使用摄像器材对执法过程进行全方位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中断时间和重新记录时间等进行语音说明。无法再继续记录的,应当向支队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要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六条调查结束执法人员应制作调查报告,综合案件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等情况,初步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定应通过法制审查。法制审查意见应有文字记录,同时载明法制审查意见和建议,并由支队法制审查人员、法制科负责人和分管副支队长签字。

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的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交法律顾问等专业律师审查的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上述记录应由所有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作出执法决定应制作执法决定文书,由支队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所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九条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二十条支队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简明、准确、符合法定格式,并加盖支队印章,载明签发日期。执法决定文书要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送达执法文书,应按以下规定记录:

(一)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执法文书应用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三)留置送达方式要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及受托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过程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作出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执法决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支队各科室、大队根据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形成的全过程记录和音像资料整理归档,支队法制科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的保存和使用,支队综合科负责对其余执法档案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支队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伪造、剪接、删改、销毁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责任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9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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