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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1-0141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0
环境违法行政执法时限法律依据汇编
环境违法行政执法时限法律依据汇编 | |||||
序号 | 办案程序 | 适用情形 | 期限 | 适用法律依据 | 责任部门 |
1 | 立案审查期限 | 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 7个工作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8条 |
办案人 |
需要监测报告认定环境违法行为的,在取得监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5个工作日 | ||||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5个工作日或者7个工作日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24条规定为7个工作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为5个工作日 | |||
2 | 调查期限 | 对决定立案的案件,调查处室应当在分管队领导同意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在系统中制作调查报告。 | 15个工作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9条 |
办案人 |
调查取证时间确需延长的,由调查人员说明理由,报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队领导审核,法制部门建议最长不超过1个月。该条系法制建议,无法律、法规、文件明确规定。 | 1个月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9条 | |||
3 | 调查报告制作期限 | 调查人员应当在终结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已查明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含自由裁量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撤销立案),制作《调查报告书》报经调查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队领导审查后及时移交法制科 | 5个工作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12条 |
办案人 |
4 | 保存证据期限 |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否则自动解除保存。 | 7个工作日 | 新《行政处罚法》56条 | 办案人 |
5 | 法制审查期限 | 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案卷后7个工作日内,由案审人员、法制部门负责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进行逐级法制审核,并报分管队领导审批 | 7个工作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13条 |
法制科 |
6 | 补充调查期限 | 经法制审核认为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退回调查处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的案件涉及现场取证或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充调查取证情况的,提供《工作情况说明》 | 10个工作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15条 |
办案人、法制科 |
不涉及现场取证或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充调查取证情况的,提供《工作情况说明》 | 5个工作日 | ||||
7 | 制作听证告知书 | 对立案且调查终结的案件,法制科应当在审核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5个工作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16条 |
法制科 |
8 | 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期限 | 法制科在制作好《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 7个工作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16条 |
法制科 |
9 | 听证告知答复期限 | 被处罚人收到告知书之后3日内(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听证要求 | 现行政处罚法规定3日、新行政处罚法规定5个工作日 | 现《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新《行政处罚法》64条 | 法制科 |
10 | 陈述申辩复查期限 | 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的,法制科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复查 | 10个工作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17条 |
法制科 |
11 | 陈述申辩审查期限 | 调查人员应当在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之日起或开展了现场复查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经调查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队领导审批后移交法制部门 | 7个工作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17条 |
办案人 |
12 | 听证告知 | 对于在当事人申请听证期满或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听证并告知当事人 | 5个工作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18条 |
法制科 |
对于符合听证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7个工作日 | 现《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新《行政处罚法》64条 | |||
13 | 听证期限 | 法制处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 | 30日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若干规定》第19条 |
法制科 |
14 | 行政处罚告知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个工作日 | 现《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新《行政处罚法》61条 | 法制科 |
15 | 行政违法案件办理时限 |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90日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55条、新《行政处罚法》60条 | 办案人、法制科 |
16 | 行政违法案件的追究时效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2年 | 新《行政处罚法》36条 | 法制科 |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 5年 | 新《行政处罚法》36条 | |||
綦江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制) | |||||
5/1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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