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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1-0154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7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职责明确、预警规范、反应快速、处置科学”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缓、处置、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綦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綦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生态环境局局属各科、室、中心、站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专项预案等执行。
1.4工作原则
坚持环境安全属地管理与全过程管理,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积极预防、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5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及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1。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由区生态环境局统筹成立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局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局长任指挥长,由值班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任副指挥长;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值班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任指挥长,由指挥长指定相关处室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局指挥中心根据需要组织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事故调查组、综合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的牵头科室、成员科室见附则8.2。
局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市生态环境局、区委、区政府的指令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决定区生态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调整和应急状态的解除;向区政府提出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建议及控制污染防治事态扩大的建议,按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制订污染物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环境应急服务队、环保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装备开展现场污染处置;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已经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县、相邻行政区的环保部门通报事件信息;牵头或协助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根据职责权限发布或协助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各工作组的职责见附则8.3。
2.2成员科室及职责
局指挥中心成员科室主要包括局办公室、污染防治科、固废土壤和辐射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生态环境保护科、法治与宣教科、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监测站和环境应急管理中心。成员单位职责见附则8.3。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风险防范
局属各科室、支队、站、中心要按照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分工要求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根据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应急队伍和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及时排查整改环境安全隐患,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风险管理平台上进行风险信息登记,实现风险信息动态化管理。
3.1.2预警监测
局系统负有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排放监测和媒体舆情监测职责的成员单位,要通过各类监测技术手段,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通报局指挥中心、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和相关镇、街、园区。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对辖区内主要河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预警级别标准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信息收集
应急值班室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相关部门通报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或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并立即向当日应急值班领导或值班长报告。
3.2.3预警甄别
当日应急值班长立即对获取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甄别与确认。对不能准确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立即协调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现场核实,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并要求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20分钟内如实报告现场情况;对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的通报,情况紧急的,应急值班长应向在核实情况后向值班领导汇报并作值班记录。
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长可直接解除警报,按照一般投诉处理。对初判为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长应立即向当日值班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的建议;情况特别紧急的,必须同时报告局主要领导。
3.2.4预警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经指挥长签署后按规定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2.5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局指挥中心应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指挥长确定副指挥长,根据需要确立局指挥中心各工作组牵头科室、成员科室和组长。
(2)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向指挥调度组发出指令,组织各组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指挥调度组按照环境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调度事发地人民政府赶赴现场先期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处置,督促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并报告污染情况。
(4)指挥调度组将应急接警、甄别、预案启动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中登记,并会同后勤保障组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5)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6)如情况紧急,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向事发地镇街、园区管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控制污染蔓延、舆论引导的建议。
(7)可能涉及跨行政区污染的,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信息组及时向市局或有关相邻区县通报情况。
3.2.6预警调整
发布预警信息后,指挥调度组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或者报请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按有关规定宣布或者报请区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组织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信息组报告区政府,提请区政府按照《重庆市綦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组织应对工作;指挥长指令局指挥中心六个工作组、专家、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协助区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信息组报告区政府,提请区政府按照《重庆市綦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牵头组织应对工作;指挥长指令局指挥中心六个工作组、专家、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协助区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Ⅲ级响应: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信息组报告区政府,提请区政府按照《重庆市綦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牵头组织应对工作;指挥长指令局指挥中心六个工作组、专家、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协助区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督促涉事镇街人民政府、园区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还应指令指挥调度组视情况组织其他工作组赴现场,按相关职责协助指导镇街、园区开展应对工作。
指挥调度组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立即发出指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
响应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在10分钟内发出出警指令,由指挥调度组将各工作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分发到各组组长。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自接到出警指令20分钟内,必须完成应急物资设备、执法取证设备、通讯保障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应急监测组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应急监测及应急防护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后勤保障组根据其他工作组的需求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现场保障工作。
4.2.1指挥协调
指挥调度组分为前方指挥小组和后方调度小组,两个小组应按照局指挥中心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协同开展工作。
前方指挥小组:
(1)到达现场后,立即与事发地镇街政府或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取得联系,参与部门联席会议和指挥协调工作,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议。
(2)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制订现场指挥调度方案,通过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调度相关处置工作。
(3)向局指挥中心其他工作组及政府相关部门传达领导指示、政府现场处置指挥部指令,通报环保部门污染处置情况。
(4)检查、巡视、督促局指挥中心其他工作组工作情况,收集污染处置和指挥调度情况,与后方调度小组协同指挥调度工作,并将应急指挥调度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编写指挥调度工作日志,书面报综合信息组。
后方调度小组:
(1)根据前方指挥小组相关要求调度后勤保障组做好物资、队伍、设备、车辆、经费等保障工作。
(2)督促综合信息组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快报报送和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3)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现场处置情况,向前方指挥小组传达领导指示,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县环保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将应急指挥调度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编写指挥调度工作日志,书面报综合信息组。
4.2.2污染处置
现场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3)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企业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方法,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每2小时向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应急处置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编写污染处置快报和工作日志,书面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和应急监测组。
4.2.3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大气、水体、土壤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3)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向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报告相关情况。
(4)根据需要协调国家或相关省市监测力量增援。
(5)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6)编写应急监测快报和工作日志,书面报指挥调度组和综合信息组。
4.2.4现场调查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调查工作。
(1)查明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
(2)查明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可能进入外环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发生原因,做好调查笔录,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通报并会同公安部门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4)向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现场调查情况放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附件”中共享。编写现场调查快报和工作日志,书面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
4.2.5信息报告
综合信息组按照以下信息报送要求,收集、整理、汇总企业、局指挥中心各工作组、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各类综合环境应急处置快报,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信息。
(1)报送级别和途径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区委、区政府报送信息;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报告。
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通过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或其他书面形式报送。
区委区府:通过政府值班系统或其他书面形式报送。
相关部门、区县:书面通报和报告经指挥长审批后,通过传真、信函通报相关部门、省市。
(2)报送时间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时间要求分别为:
初报:初判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政府、市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书面报告。
续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分级别报送区政府、市局。
终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 个工作日内分级别报送区政府、市局。
(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并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终报内容主要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除对外报告、通报外,综合信息组还应编写工作日志,并将各类信息报告和通报抄送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指挥调度组。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综合信息组结合现场处置指挥部或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1)提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经指挥长审批后按照工作程序报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通过政府或政府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告和引导工作,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疑问、谣言、传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澄清事实。
(3)每日将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情况通报指挥调度组。
4.2.7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后勤保障工作。
(1)与各工作组密切衔接,及时调配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仪器设备、应急车辆参与应急工作,协调应急指挥大厅、指挥车、单兵应急平台、通讯、网络和电力保障。
(2)协调应急工作经费。
(3)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4)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对口的重要部门和领导提供接待服务。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条件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4.3.2响应终止程序
经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评估,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调度组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指挥长审批同意后报请市局和区政府批准;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调度组向局指挥中心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响应终止建议获批后,指挥调度组向其他工作组发布响应终止指令。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根据需要指导事发地镇街、园区开展后期防控工作,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5.2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或区政府调查组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5.3善后工作
事故调查组协助涉事镇街政府、园区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
5.4总结归档
调查评估结束后,各工作组牵头科室完成相关文字、影视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评估预案响应、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等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汇总归档,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过程、处置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根据要求分别报市上级部门。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管理中心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建立健全污染处置、损害评估等专家队伍;依托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专业救援队伍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区生态环境站要加强队伍人员建设,提升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专业素质和水平。
6.2物资装备保障
区环境应急管理中心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加强环境应急监测仪器、防护设备、物资器材、车辆船舶、通讯装备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6.3应急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管理中心依托“重庆市环境应急物资设备管理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备案平台”、“重点风险源登记及隐患排查整治系统”,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和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以及各类污染物处置方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等信息;优化提升“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和辅助决策的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
区生态环境站结合辖区实际加强风险物质监测技术、监测设备的储备工作,拓宽监测因子覆盖面,提升应急快速分析能力。
6.4应急通信保障
局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障通讯器材随时处于正常状态。局指挥中心指挥长、副指挥长、值班长、成员单位负责人电话及各成员单位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6.5应急资金保障
将环境应急经费纳入区生态环境局常年经费预算,落实应急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演练培训等专项经费。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环境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防范、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技能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专业人才;加强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预案演练
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附则
8.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8.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8.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7)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8.2局指挥中心工作组职责
8.2.1指挥调度组
(1)牵头单位:区环境应急管理中心会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牵头。
(2)成员单位:其他科室和生态环境监测站。
(3)工作职责:行使局指挥中心现场指挥职责,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局指挥中心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对监测预警、污染处置、事故调查、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发布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落实。
8.2.2现场处置组
(1)牵头单位:按照事件性质,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区环境应急管理中心、污染防治科、固废土壤和辐射管理科牵头。
(2)成员单位:行政审批科、生态环境保护科、法治与宣教科、生态环境监测站等。
(3)工作职责: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制订处置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救援队伍切断污染源,收集、转移、处置污染物,协助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编写处置快报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应急监测组和事故调查组。
8.2.3应急监测组
(1)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监测站。
(2)成员单位:无。
(3)工作职责: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制订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编写监测快报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
8.2.4综合信息组
(1)牵头单位:局办公室会同法治与宣教科、应急管理中心牵头。
(2)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支队、污染防治科、固废土壤和辐射管理科、生态环境保护科、环境监测站。
(3)工作职责:跟踪事件进展,收集、整理、编写、审核、报送事件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舆情监测,按职责权限组织宣传报道、对外发布信息,妥善引导舆论。
8.2.5事故调查组
(1)牵头单位:环境应急管理中心。
(2)成员单位:局属各科室、支队、站。
(3)工作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赔偿、追责等工作;编写事故调查信息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
8.2.6后勤保障组
(1)牵头单位:局办公室。
(2)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中心。
(3)工作职责:负责应急物资、救援队伍、仪器设备、应急车辆调配和应急工作经费、应急通讯及电力保障工作,为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8.3局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履行环境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全局政务值班和应急值班安排,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及信息审核报送工作。
(2)局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3)行政审批科: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
(4)污染防治科:负责区域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调查,提出突发水环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协助提供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的饮用水源地的相关资料。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与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提出突发大气环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协助提供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
(5)固废土壤和辐射管理科: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置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危险废物,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鉴定和环境风险评估,协助提供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的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相关资料。
(6)生态环境保护科:参与因畜禽养殖、渔业养殖、农业种植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
(7)生态环境监测站:做好除核与辐射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预警工作。负责协助环境监测处指导全市涉及的环境风险物质及污染因子监测能力建设。负责维护环境质量自动监控平台并提供环境预警服务。接受局指挥中心应急调度,负责应急监测的值守工作、预案启动、指挥调度、现场监测、趋势预测及信息报送,并提供监测报告和对策建议。协助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8)法治与宣教科: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向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网信办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和舆论引导事宜,发布新闻稿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摄影、摄像等相关工作,加大环境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9)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开展除核与辐射、重污染天气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守、受理接警、预案启动、指挥调度、污染处置及信息报送工作,统筹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损害评估和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物资安排意见,负责调度环境应急服务队、应急专家队、应急救援队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8.4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级,“以下”不包括本级。
本预案所称“区县”,包括重庆市辖区内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8.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环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修订与组织实施。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