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53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1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刘海)
被责令改正人: 刘海
身份证号码: 5102**********3X
地址 : 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沿河村2组270号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沾滩新街的自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沾滩新街的自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界内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月20日对你在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沾滩新街的自拌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10日对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2025年3月31日你提供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编号:2320089901)复印件1份;
4.2025年4月8日你提供的《备案登记回复函》、《綦江区清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施工一标段(以工代赈)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綦水合〔2024〕建字第40号)、《自拌砼购销合同》复印件各1份;
5.2025年4月10日你提供的《采砂过磅单》复印件3张;
6.2025年1月20日对你在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沾滩新街的自拌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5年3月31日你提供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 5102**********3X)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且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