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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08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1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周鹤鹤)
被责令改正人: 周鹤鹤
身份证号码: 3203************13
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菜园村1队197号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24日对你在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4组村集体厂房(原綦江区石角回伍砖厂)内的炉渣废料分选项目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4组村集体厂房(原綦江区石角回伍砖厂)内的炉渣废料分选项目未报批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24日对你在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4组村集体厂房(原綦江区石角回伍砖厂)内的炉渣废料分选项目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25日、2025年2月10日对石角镇回伍村村民王维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王维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
3.2024年11月28日、12月19日、2025年2月11日、2月14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
4.2024年12月18日由瑞鸿再生资源利用(重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1份;
5.2025年2月14日你提供的《石角镇回伍村含铁炉渣加工、分选项目》投资明细1份;
6.2024年11月24日对你在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4组村集体厂房(原綦江区石角回伍砖厂)内的炉渣废料分选项目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11月28日你提供的你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203************13)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且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在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4组村集体厂房(原綦江区石角回伍砖厂)内的炉渣废料分选项目未报批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 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