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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08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1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668937979L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号房村七社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检测规范要求,在车辆检测过程中,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机动车检测站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2月21日对你单位机动车检测站技术负责人谢祖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谢祖伟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2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9份;
4.2025年2月20日其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份;
5.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机动车检测站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12205340013)复印件及你单位检测收费标准公示牌照片打印件各1份;
7.2024年11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查询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数据记录打印件2份;
8.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68937979L)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廖娟身份证(身份证号:5102************40)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8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你单位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