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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0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4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改〔2025〕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 周建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2500110MF53294836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林伟民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林伟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4〕013号)复印件1份;
4.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截图、《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233号)及送达回执1份;
6.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11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00110MF53294836)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