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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93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56 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56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绍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5Q10A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北渡场142号(自主承诺)
我队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处理8万吨/1万吨铝灰项目(一期)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27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27日我队对你单位生产设备管理人员苏洪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苏洪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11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4〕59号)1份;
4.2024年11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鑫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8万吨/1万吨铝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液过磅单》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11月22日我队收到的《重庆市第二轮第二批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单》(渝环督(綦江区县)转〔2024〕04号)复印件1份;
6.2024年11月27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11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5Q10A)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年处理8万吨/1万吨铝灰项目(一期)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合格前,禁止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0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