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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89 [ 发文字号 ] 綦环执改〔2024〕5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2-09 [ 发布日期 ] 2024-12-09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利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58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利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型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77347438                                                     

地址: 綦江区古南街道綦齿路6号附14                                            

我队于2024111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綦江区古南街道綦齿路6号附14号新建的汽车配件生产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1117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1123日我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曹型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曹型春身份证复印件);

3.20241123日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20241117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4112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77347438)复印件1份。

证据13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你单位汽车配件生产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4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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