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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利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55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利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型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77347438                                                     

地址: 綦江区古南街道綦齿路6号附14                                            

我队于2024101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綦江区古南街道綦齿路6号附14号新建的汽车配件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1010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1012日我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曹型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曹型春身份证复印件);

3.20241012日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20241010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4101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77347438)复印件1份;

证据13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你单位汽车配件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保手续前严禁擅自进行建设并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28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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