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1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50 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4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4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畅汇石化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50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畅汇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6185YQ59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恒泰路6号
我队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编号:天衡HB检字(2024)第08177 号)显示,你单位1#加油机铜管连接处、92#汽油操作井大盘盖、95#汽油操作井大盘盖(1号罐)油气泄露值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规定限值,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8月21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9月12日我队对你单位站长向前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向前身份证、任职证明文件复印件);
3.2024年9月4日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天衡HB检字(2024)第08177 号)及送达回证1份;
4.2024年8月21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4年8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668053 )复印件1份;
证据1、4、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对油气泄露值超标的点位进行维修。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8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