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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39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7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4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诗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6889230138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A区
我队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未经有效处理的铝合金型材碱洗后清洗废水排入清洗车间旁厕所生化池内,并通过一根白色地埋PVC管道将生化池内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后的污水接至厂区西面围墙斜坡处排放,外排污水经斜坡流入下方高速路旁雨水沟进入外环境,你单位私设暗管排污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5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验图各1份(附魏春华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
2.2024年9月9日、9月20日我队对你单位安全环保员张科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附张科身份证复印件、任职通知及委托书);
3.2024年9月25日我队对你单位副总经理陈宗福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陈宗福身份证复印件、任职通知);
4.2024年9月6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174号)及送达回证1份;
5.2024年9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3〕037号)、《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精密机加工(铁铜小五金制品、机壳机箱、铁铜铝墙板加工及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5〕08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8〕071号)复印件各1份;
6.2024年9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5002226889230138001X)复印件1份;
7.2024年9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
8.2024年9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生产台账记录表(2024年8月-9月)》复印件1份;
9.2024年9月5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
10.2024年9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89230138)复印件1份。
证据1、9、10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0证明你单位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禁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5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