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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39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6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宇程石化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4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宇程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新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5YP1QL3A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大兴村沙咀组
我队于2024年9月13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27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永城镇大兴村沙嘴组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系统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天衡HB检字(2024)第08208号)显示:你单位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95号汽油操作井大盘泄漏浓度(油气泄漏检测值)检测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8月27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负责人李小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4年9月13日我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新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法定代表人王新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9月4日由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天衡HB检字(2024)第08208号)及送达回证1份;
4.2024年9月4日我队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与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綦江区2024年挥发性有机物委托检测项目检测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
5.2024年9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宇程石化油气回收管理制度》、《永城加油站(日)审核检查标准》(2024年8月26日-8月28日)、《永城加油站油机检查记录表》(2024年8月1日-9月13日)复印件各1份;
6.2024年8月27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1份;
7.2024年9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1QL3A )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0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