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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3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9-18 [ 发布日期 ] 2024-09-1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42

被责令改正单位: 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T76B3A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A                 

我队于202494对你单位负责施工的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运输车辆扬尘明显,且土石方作业和弃土场卸土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94日我队对你单位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99日我队对你单位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项目负责人刘世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附刘世林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各1)

3.20249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合同〔2024GJ-HT字第02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222202407250220)复印件各1份;

4.202494日我队对你单位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49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500107MA60T76B3A)复印件1份。

证据35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具有管辖。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在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作业时,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并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程序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912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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