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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3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2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高荣)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41号
被责令改正人: 高荣
身份证号码: 51022**********617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河坝村4组127号
我队于2024年7月29日对綦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租用“綦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工程”场地堆放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29日我队对綦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场地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8月6日我队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8月9日我队对四川镇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代表舒永波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8月6日你提供的与“綦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工程”劳务承包单位四川镇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2024年8月9日四川镇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綦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工程北渡土石方平场工程(一标段)劳务分包合同》节选复印件1份;
6.2024年7月29日我队对綦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场地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7月29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4、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且我队对你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堆放易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9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