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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3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2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4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负责人: 奉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C040GB2J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街惠登路28号
我队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施工工地部分场内道路未硬化、部分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未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24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食品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张理身份证及任职文件复印件各1份);
2.2024年8月2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食品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业主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现场代表封羲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封羲赟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1份);
3.2024年8月9日我队对你单位重庆市綦江区食品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经理邓兴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邓兴成身份证及任职文件复印件各1份);
4.2024年8月2日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食品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及《关于调整綦江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示范园纵向二路项目名称及业主的批复》(綦发改审批〔2023〕381号)文件复印件1份;
5.2024年8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设立重庆綦江分公司的批复》(中冶企管[2022]25号)和《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綦江分公司管理方案的批复》(集发[2022]83号)文件的复印件各1份;
6.2024年7月24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食品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8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040GB2J)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8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