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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3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2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3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幸永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5U61UE4W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
我队于2024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涉嫌在从事焊接、切割作业时,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8月7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8月9日我队对你单位安环部部长张欣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张欣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
3.2024年8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MA5U61UE4W001Q)、《杭萧钢构绿色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和《杭萧钢构绿色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
4.2024年8月7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4年8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500222MA5U61UE4W)复印件1份;
证据1、4、5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在从事焊接、切割作业时,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废气排放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废气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6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