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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35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2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38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红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BWTXRA85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桥组
我队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綦江区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桥组贮存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22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7月22日我队对你单位负责人王中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7月22日我队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4.2024年7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BWTXRA85)复印件1份;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在綦江区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桥贮存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9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