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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259 [ 发文字号 ] 綦环执改〔2024〕3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8-06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37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                 罗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203457561X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               

我队于202471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716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731日我队对你单位负责人黄沂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黄沂的身份证复印件);

3.202485日我队对你单位的资料员朱启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朱启勇的身份证复印件);

4202485日我队对你单位的厂长刘道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朱启勇的身份证复印件);

5.202471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脱硫设备运行记录2024年》复印件4页;

6.202471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收据》复印件2页;

7.202471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环保岗位责任制》复印件1页;

8.2024731日由你单位负责人黄沂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3页;

9.202471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1131号);

10.202471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1.202471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7561X)复印件1份;

证据11011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0证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 86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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