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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8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2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朋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HK8819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内
我队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7日,你单位熔炼炉保温过程中,擅自关闭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管道执行阀,导致熔炼炉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散排入外环境;熔炼炉熔炼过程中废气处理设施部分布袋未安装,导致部分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排外环境,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1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李富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安环部部长李富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6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33号)复印件1份;
4.2024年6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MA60HK8819001P)部分复印件1份;
5.2024年6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5月17日1号熔铸排放口《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复印件1份;
6.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与刘川东签订的环保布袋更换《相关方面安全管理协议书》复印件1份;
7.2024年6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5月16-18日《重庆鹏翔铝业熔铸生产过程跟踪卡》复印件1份;
8. 2024年5月21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9.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子督办交办单1份;
10.2024年6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91500222MA60HK8819 )复印件1份;
证据1、8、10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0证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违法排污。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4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