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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5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1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泓泰福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2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泓泰福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2MA60WMJ2X6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玉星村沙坝子社
我队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綦江区隆盛镇玉星村沙坝子社经营的綦江区玉星生猪标准化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13日我队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5月24日我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超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邓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5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50011000000194)复印件1份;
4.2024年5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出租合同书》复印件2份;
5.2024年5月21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93号)及送达回证1份;
6.2024年5月13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5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2MA60WMJ2X6)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在綦江区隆盛镇玉星村沙坝子社经营的綦江区玉星生猪标准化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 5月31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