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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 发布日期 ] 2024-06-1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25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7MA5YQXQE9C                              

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工业园区南溪组团标准化厂房B3号楼第4                          

202452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2438日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煅烧废气排放口(FQ-1)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时,未按照《固定污染物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7.3样品采集规范有效采集颗粒物样品,使用其他公司废弃颗粒物样品数据作为废气排放口(FQ-1)当日颗粒物采样数据,并于2024325日出具《检测报告》(博环(检)字【2024】第WT01001-2b号),你单位在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523日我队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527日我队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副部长王德生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王德生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2024527日我队对重庆创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业务员黄奕侨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黄奕侨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2024527日我队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副总张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张华身份证复印件及张华、范远强、龚栗三人授权委托书1份);

5.2024530日我队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员范远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范远强身份证复印件及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6.2024530日我队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员龚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龚栗身份证复印件及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7.2024523日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重庆创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委托环保检测协议书》复印件1份;

8.2024523日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2348225K)复印件1份;

9.2024527日重庆创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9125298B)复印件1份;

10.2024523日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创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发给该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复印件1份;

11.2024527日重庆创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

12.2024531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2212050512)复印件1份;

13.2024523日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博环(检)字【2024】第WT01001-2b号)复印件1份;

14.2024530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任务通知单》、《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内部样品交接单》、《烟尘数据表》原始记录、《重量分析原始记录表》、《检验报告(博环(检)字【2024】第WT01001-2b号)》原始数据复印件各1份;

15.2024530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3.8号锦旗碳素有限采样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16.2024523日我队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视听资料1份;

17.2024523日我队调取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视频监控资料1份;

18.2024529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QXQE9C)复印件1份;

证据156141718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7证明你单位在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67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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