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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4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6-01 [ 发布日期 ] 2024-06-0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国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23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国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FMPP33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龙山村新瓦房社                    

我队于202452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綦江区永新镇富家村大兴寺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520日我队对你单位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525日我队对你单位安全负责人何欣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何欣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

3.20245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与重庆市仲景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各1份;

4.20245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购买混凝土搅拌站设备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

5.20245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租赁场地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

6.2024520日我队对你单位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资料1份;

7.20245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FMPP33 )复印件1份;

证据13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位于綦江区永新镇富家村大兴寺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528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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