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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6-01 [ 发布日期 ] 2024-06-0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启鑫达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22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启鑫达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7GW5EF4R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齿南路1           

我队于20245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在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内开工建设年产10万台摩托车整车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59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59日我队对你单位副总经理何正权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附何正权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各1)  

3.20245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5002222022B00907)及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1份;

4.20245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投入建设费用说明及重庆启鑫达摩托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投入费用情况说明;

5.20245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

6.202459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

7.202459日我队从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1份;

8.20245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500110MA7GW5EF4R)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68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具有管辖。

证据1-8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在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内开工建设年产10万台摩托车整车生产项目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年产10万台摩托车整车项目。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528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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