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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1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5-15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县地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1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县地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774871125B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金福一支路17号
我队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底漆房、面漆房连接的所有废气收集管道均在天台转角处设置有开口,大部分喷漆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开口处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4月17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验图1份;
2.2024年4月23日、4月28日我队对你单位生产经理高文跃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附高文跃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委托书各1份);
3.2024年4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9〕009号)复印件1份;
4.2024年4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地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骄工贸实木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部分)、《重庆市綦江地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骄工贸实木家具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验收组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4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证书编号:91500222774871125B001U)复印件1份;
6.2024年4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县地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7.2024年4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县地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处理设备2#)运行记录(2024年3-4月)》、《重庆市綦江县地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处理设备3#)运行记录(2024年3-4月)》复印件各1份。
8.2024年4月17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9.2024年4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774871125B)复印件1份。
证据1、8、9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禁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8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