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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5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荣达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1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荣达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西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MEBR79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一号3幢厂房
我队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废水排放去向为桥河工业园区雨水管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水排放去向为桥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25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验图1份;
2.2024年4月7日我队对你单位总经理文道彬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文道彬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委托书各1份)1份;
3.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25号)1份;
4.2024年4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0〕043号)、《重庆荣达铝业有限公司綦江区铝合金型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以及《重庆荣达铝业有限公司綦江区铝合金型材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4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证书编号:91500222MA60MEBR79001Q)复印件1份;
6.2024年4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废水处理运行记录(3月)》复印件1份;
7.2024年3月25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8.2024年3月25日我队提取的《环保举报受理单》(编号:240323500222010878)复印件1份;
9.2024年4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60MEBR79)复印件1份。
证据1、7、9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 4 月 23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