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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96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4〕1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1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永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TLJ2XN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88号康德城市花园17幢4-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3月26日对綦江区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赵家坪共同组团片区环线路建设工程(恒大世纪梦幻城至发展大道)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该工地场地内露天堆存约100吨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物料堆存处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26日我队对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綦江区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赵家坪共同组团片区环线路建设工程(恒大世纪梦幻城至发展大道)工地的物料堆存处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3月26日我队对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永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欧永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6月13日我队对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业主代表刘兴盛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刘兴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
4.2024年4月28日由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5.2024年4月28日由我队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关于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总承包(EPC)施工许可的批复》(綦交发〔2023〕2号)复印件1份;
6.2024年4月28日我队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綦江区)网站提取的《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总承包(EPC)的中标结果公示》1份;
7. 2024年3月26日我队对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綦江区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赵家坪共同组团片区环线路建设工程(恒大世纪梦幻城至发展大道)工地的物料堆存处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8.2024年4月17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9.2024年4月15日我队对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15号)及送达回证1份;
10.2024年4月26日我队对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綦江区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赵家坪共同组团片区环线路建设工程(恒大世纪梦幻城至发展大道)工地的物料堆存处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1.2024年3月26日由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TLJ2XN)复印件1份。
证据1-4、7、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綦江区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赵家坪共同组团片区环线路建设工程(恒大世纪梦幻城至发展大道)工地场地内,露天堆存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据8-10证明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25日向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綦江区食品园区连接道建设项目赵家坪共同组团片区环线路建设工程(恒大世纪梦幻城至发展大道)工地场地内,露天堆存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计算,确定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对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