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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9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4〕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1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远棋)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17号
被处罚人:王远棋
身份证号码:5002**********9118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飞龙路空地(原菱电电梯厂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3月25日对王远棋经营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飞龙路空地(原菱电电梯厂区内)的石粉堆场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王远棋在其石粉堆场场地内露天堆存约3000吨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物料堆存处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25日我队对王远棋经营的石粉堆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负责人赵志兴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
2.2024年3月27日我队对王远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3月27日由王远棋提供的《协议书》1份;
4.2024年3月27日由董波提供的《情况证明》1份(附董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24年3月25日我队对王远棋经营的石粉堆场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4年5月16日由王远棋现场指认其石粉堆场位置的照片1份;
7.2024年3月27日我队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蓝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重庆市大气督导帮扶问题交办单》复印件1份;
8.2024年4月24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17号)及送达回证1份;
9.2024年5月6日我队对王远棋经营的石粉堆场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0.2024年3月27日由王远棋提供的身份证(身份证号:5002**********9118 )复印件1份。
证据1-6、10证明违法主体是王远棋,且我队对王远棋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王远棋在其经营的石粉堆场场地内,露天堆存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据8、9证明王远棋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王远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25日向王远棋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王远棋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王远棋在其经营的石粉堆场场地内,露天堆存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计算,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2);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对王远棋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王远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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