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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455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3〕1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5 |
綦环执罚〔2023〕16号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3〕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
负责人:罗玉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365747011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农场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9月20日对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8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对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92#油罐(4号)人孔井大法兰盘泄露浓度为1266.8μmol/mol,油气回收口下方法兰盘泄露浓度为1521.0μmol/mol,2个密闭点位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要求,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9月20日我队对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加油站站长丁世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其任职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2023年9月26日我队对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负责人罗玉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罗玉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关于移送超标检测报告的函》(附《检验报告》(No.2023083105536)及送达回证1份);
4.2023年9月20日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提供的《加油站环保工作制度》复印件1份;
5.2023年9月22日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227365747011001U)复印件1份;
6.2023年9月22日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提供的《2023年8月至9月19日恒升加油站油品进销存台账》、《2023年8月20日至9月10日恒升加油站日隐患排查表》复印件各1份;
7.2023年9月20日我队对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8.2023年9月20日我队现场调取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2023年8月28日监控视频资料1份;
9.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10.2023年11月20日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提交的关于公司性质的说明1份;
11.2023年9月28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3〕16号)及送达回证1份;
12.2023年10月27日我队对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3.2023年11月1日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提交的《关于恳请免除恒升加油站行政处罚的请示》(渝綦石化[2023]08号)及《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安全学习、会议台账》、《检测报告》(no.2020093000664、YQHSJF2021080263、no.2022081502675、no.2023080806205、no.2023102600243)复印件各1份;
14.2023年9月22日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365747011)复印件1份。
证据1、2、7、8、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且我队对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9-14证明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2月11日向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3〕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但在调查过程中向我队提交了《关于恳请免除恒升加油站行政处罚的请示》(渝綦石化[2023]08号)。
我队认为: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2个密闭点位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要求,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违反管理要求为“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调查时积极配合,复查时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同时因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对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400元(大写:叁万零肆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