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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44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3〕1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2 |
綦环执罚〔2023〕15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01601651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8月16日对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钢结构件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16日我队对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8月18日我队对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次钢车间车间主任陈友金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陈友金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
3.2023年8月30日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生产部车间主任的任命通告》(綦航司字【2020】013号)复印件1份;
4.2023年8月30日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綦)环准〔2022〕013号)复印件1份;
5.2023年8月18日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生产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6.2023年8月18日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225801601651001Y)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
7.2023年8月30日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次钢8月份项目生产汇总表》1份;
8.2023年8月16日我队对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9.2023年8月16日我队在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网站上提取的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督查信息截图1份;
10.2023年8月25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11.2023年8月25日我队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21〕41号)复印件1份;
12.2023年9月15日、10月11日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各1份:
13.2023年9月18日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苏进华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关于ZPZinc7062W水性环氧富锌漆的产品数据手册复印件1份;
14.2023年8月31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3〕14号)及送达回证1份;
15.2023年10月11日我队对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6.2023年8月18日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5801601651)复印件1份;
证据1、8、9、1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钢结构件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10-15证明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1月1日向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3〕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向我队提交了听证申请,我队拟于11月24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并于11月14日向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綦环执听〔2023〕1号),11月20日该公司又向我队提交了放弃听证说明,放弃了听证请求。
我队认为: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钢结构件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违反管理要求为“喷漆行为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两年内受到10万元以下罚款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次,调查时积极配合,复查时整改措施已落实,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同时因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对其予以了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3000元(大写:肆万叁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