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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44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3〕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2 |
綦环执罚〔2023〕7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盛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FEAP6R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康大道3号康德城市花园二期2-8幢4-商业01、02、03号门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5月30日对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康德城市花园三期(一标段)余下部分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6月1日我队对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康德城市花园三期(一标段)余下部分工程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6月1日我队对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康德城市花园三期(一标段)余下部分工程项目标段长何*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3年6月1日我队对康德城市花园三期(一标段)余下部分工程项目绿化及景观工程负责单位重庆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施工员李*波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3年6月1日由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222201812120201)及附件复印件1份;
5.2023年6月6日由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222202102080501)及附件复印件1份;
6.2023年6月1日由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说明:重庆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系受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綦江康德·城市花园三期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施工管理)1份;
7.2023年6月1日由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綦江康德·城市花园三期C1地块景观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
8.2023年5月30日我队对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康德城市花园三期(一标段)余下部分工程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时所做的视听资料1份;
9.2023年6月5日我队在重庆环境执法与应急大数据应用系统中提取的群众对康德城市花园三期项目工地的投诉受理记录单1份;
10.2023年6月5日我队在信用中国官网提取的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部分)1份;
11.2023年6月6日由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说明: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企业、自然人独资)1份;
12.2023年6月5日我队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2023年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的函》(綦环函〔2023〕60号)1份;
13.2023年6月5日我队提取的《2023年綦江区“严查噪声污染 确保高中考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会会议签到表》1份;
14.2023年6月1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3〕1号)及送达回证1份;
15.2023年6月2日由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康德城三期一标段5月30日夜间施工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
16.2023年6月7日我队对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康德城市花园三期(一标段)余下部分工程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7.2023年6月1日由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60FEA
P6R)1份。
证据1-9、1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且我队对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6证明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6月26日向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已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因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高中考期间,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在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调查时积极配合,复查时整改措施已落实,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晟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5437.50元(大写:肆万伍仟肆佰叁拾柒元伍角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