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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28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3〕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8-30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6 |
綦环执罚〔2023〕9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祖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826087XB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十隆村娄金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8月1日对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环境管理台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1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负责人张群南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证明各1份);
2.2023年8月1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李祖栋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3年8月15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补充)1份;
4.2023年8月1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2206826087XB001V)复印件1份;
5.2023年8月1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7月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
6.2023年8月1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废气设施运行记录(2023年1-7月)》和《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脱硫、除尘系统运行记录(2023年7月)》复印件各1份;
7.2023年8月15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布袋除尘器操作规程》和《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运行操作规程》复印件各1份;
8.2023年8月1日我队在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网站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督查信息截图1份;
9.2023年8月1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视听资料1份;
10.2023年8月8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11.2023年8月2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3〕7号)及送达回证1份;
12.2023年8月21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3.2023年8月1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826087XB)复印件1份。
证据1、2、8、9、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2证明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环境管理台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21日向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环境管理台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因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在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调查时积极配合,复查时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兴胜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606元(大写:玖仟陆佰零陆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