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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269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3〕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3 | [ 发布日期 ] | 2023-08-30 |
綦环执罚〔2023〕8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臧志强
身份证号码:5102**********3118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9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7月6日在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检查,发现臧志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臧志强在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6日我队对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7月6日我队对臧志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3年7月6日我队对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视听资料1份;
4.2023年7月6日我队提取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复印件1份;
5.2023年7月6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3〕5号)及送达回证1份;
6.2023年7月6日由臧志强出具的《承诺书》1份;
7.2023年7月6日我队提取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务电话记录》1份;
8.2023年7月6日由臧志强提供的身份证(身份证号:5102**********3118)复印件1份。
证据1-3、8证明违法主体是臧志强,且我队对臧志强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臧志强在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臧志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7日向臧志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3〕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臧志强于2023年8月10日向我队提交了书面陈诉申辩意见,认为处罚过重,并提出如下理由:一是其在不知道丁山湖是饮用水源不能钓鱼的情况下进行的垂钓;二是其垂钓时未打窝且一人一杆一窝,未对丁山水库水质造成污染和破坏;三是事后已深刻认识到错误,态度端正良好,并保证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经复核,我队认为:一是丁山水库作为我区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设置有界标、警示牌和宣传牌,丁山水库库岸沿线及本案垂钓点位进出口路边均设置有多处“保护饮用水源,禁止垂钓”、“丁山湖国家一级饮用水源水体水质保护须知”等醒目的宣传标牌,我队对臧志强提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垂钓的”理由不予采纳。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属于应当禁止开展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臧志强在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已经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考虑到臧志强确系初犯,调查时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良好,我队结合其主观过错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予以综合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臧志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