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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092 [ 发文字号 ] 綦环执罚〔2023〕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4-19 [ 发布日期 ] 2023-04-25

綦环执罚〔2023〕6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建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M8UM61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A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524日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并于519日、20日、24日使用潜水泵将未经处理的煮模废碱液和冲洗模具的废水,分别通过直排入单位雨水井内、抽排到生化池再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綦齿园污水处理厂等方式排入外环境,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524日监测结果显示,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生活废水排放口PH值、氟化物、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2.00.87倍和10.4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524日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1份;

2.2022524日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骆新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

3.由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年产1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9013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9075号)、《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

4.由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旧模具回收合同》、《包装物回收协议》、《铝合金废料回收合同》、《生化池清掏合同》复印件1份;

5.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0】第SY-4号)、(綦环(监)字【2020】第TS-8号)复印件1份;

6. 2022524日、25日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视听资料及调取的监控录像视频各1份。                                    

7.由我队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群众来电投诉举报等事项登记表复印件1份;            

8.由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5UM8UM61)。

证据16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生活废水排放口PH值、氟化物、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2.00.87倍和10.4倍。

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3411日向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3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使用潜水泵将未经处理的煮模废碱液和冲洗模具的废水,分别通过直排入单位雨水井内、抽排到生化池再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綦齿园污水处理厂等方式排入外环境,且生活废水排放口PH值、氟化物、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2.00.87倍和10.4倍,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渝环〔201977号),本案属“(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污染物”、“(4)排放含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的”,应处“35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考虑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已通过企业合规审查并已进行生态修复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我队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七条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70000.00元(大写:叁拾柒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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