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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04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7 |
綦环执罚〔2023〕4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谢光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3087040C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转关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11月25日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原磷铵车间露天堆放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25日我队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12月2日我队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厂区负责人李祥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我队在信用中国官网提取的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4.2022年11月25日我队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视听资料1份;
5.由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3087040C)复印件1份。
证据1、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原磷铵车间露天堆放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2月7日向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原磷铵车间露天堆放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在调查时积极配合,复查时已落实整改措施,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