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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5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2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相铭)


    

被处罚个人:苏相铭

身份证号:5130**********58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九盘村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129日对苏相铭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苏相铭在綦江区安稳镇九盘村4组建设的煤炭配选堆存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1129日对苏相铭在綦江区安稳镇九盘村4组建设的煤炭配选堆存项目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18日对苏相铭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37日由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渝綦壕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重庆承列商贸有限公司煤坪、苏相铭(个人)煤坪建设运营成本调查报告》及有关人员资质复印件各1份;

4.20241213日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打印件1份;

5.20241129日对苏相铭在綦江区安稳镇九盘村4组建设的煤炭配选堆存项目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18日对苏相铭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2号)及送达回证1份;

7.2025117日对苏相铭在綦江区安稳镇九盘村4组建设的煤炭配选堆存项目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8.20241129日苏相铭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

证据158证明违法主体是苏相铭,且我局对苏相铭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苏相铭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67证明苏相铭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苏相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44日向苏相铭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苏相铭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苏相铭在綦江区安稳镇九盘村4组建设的煤炭配选堆存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金额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计算,裁量因子确定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3);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2);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苏相铭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675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苏相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675元(大写: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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