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26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1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有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BTBUE9K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石溪口(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2月13日对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在1号仓库门口处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散装煤炭,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2月13日对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任健特别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4年12月25日对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明月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周明月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12月13日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綦江区西部陆海新通道渝黔综合服务区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渝黔综合服务区2023年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綦陆海新通道办发【2023】3号)、《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
4.2024年12月13日对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图片及视听资料各1份;
5.2025年1月2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1号)及送达回证1份;
6.2025年3月6日对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7.2024年12月13日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BTBUE9K)复印件1份。
证据1、4、7证明违法主体是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且我局对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5-6证明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向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散装煤炭,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0);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我局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对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