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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25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1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68937979L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号房村七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15日对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检测的车牌号码为渝BSE908、渝D52H11、渝A18X96的汽油车和车牌号码为渝A713B2、渝A22AW2、渝ATP328、渝BY8327、渝AH88E8的柴油车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11.1项“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11.1项“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及附录B加载减速法第B.2.1.3项“对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按加载减速法进行试验的车辆可按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进行排放检测。”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车辆采用工况法或者加载减速法检测车辆污染物排放,擅自更改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或者自由加速法检测,并出具了8份检测合格报告。2.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8月30日检测车牌号码为渝AH171N的汽油车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第7.3.1项“对配置有OBD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连接OBD诊断仪进行OBD检查。在随后的污染物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OBD诊断仪。”和第8.2.3项“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车辆检测车辆污染物排放,在对配置有OBD系统的上述车辆未进行OBD检查的情况下,出具了1份检测合格报告。3.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9月5日检测车牌号码为渝A366Y8的汽油车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第AA.3.2.1项“取样探头应能插入机动车辆排气尾管中至少400mm,并有插深定位装置。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的规定对上述车辆检测车辆污染物排放,在检测过程中双排气管的其中一个排气管的取样探头脱落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1份检测合格报告。上述行为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按每辆车50元收取排放检验费,因此违法所得共计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15日对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技术负责人谢祖伟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2.2025年2月21日对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谢祖伟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2月20日、2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其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分别提供的对车牌号码为渝BSE908、渝D52H11、渝A18X96、渝A713B2、渝A22AW2、渝ATP328、渝BY8327、渝AH88E8等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6份;
4.2025年2月20日、2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其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分别提供的对车牌号码为渝AH171N的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份;
5.2025年2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车牌号码为渝A366Y8的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
6.2024年11月21日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提取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部分打印件各1份;
7.2024年11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2205340013)复印件及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收费公示牌照片打印件各1份;
8.2024年11月15日对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9.2025年2月21日对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15号)及送达回证1份;
10.2025年3月3日对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1.2024年11月21日、2025年2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68937979L)以及法定代表人廖娟身份证(身份证号:5102**********40)复印件各1份。
证据1、8、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9-10证明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向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减免陈述申辩书》及相应证据,后又于2025年3月20日向我局重新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减免陈述申辩书》并补充提交了相应证据。该公司在其陈述申辩书中述称:1.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开展整改和处罚措施,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对涉事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培训并处罚;将渝A22AW2、渝A366Y8、渝AH171N、渝D52H11、渝A18X96、渝A713B2等涉案车辆召回复检,目前已复检合格,其余车辆正在召回复检中;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机动车检测技术和法规培训,全面提升员工标准检测业务技能和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的全程监控,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2.企业经营困难,机动车检测行业竞争激烈,公司审车数量急剧下降,为了留住客户支出增大,在亏损的边缘挣扎,机动车检测行业在市场监督严管、同行卷价格的前提下,已面临较为严重的生存压力,无力承担高额罚款。同时,罚款过重将会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将会导致公司资金紧缺,面临裁员、降薪的现实,也对员工生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裁员员工又会影响社会稳定。基于上述事实,恳请贵局充分考虑公司的违法情节轻微、初犯,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敬请酌情减少对公司的处罚金额。同时,该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8日、3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组一、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区县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证据二、《员工通报批评处罚通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培训记录表》及培训相关资料、《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制度复印件和其他机动车检测机构车检业务收费价格网络截图打印件以及《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召回车统计表》等14份,证据内容为该公司采取对涉事员工批评教育培训并处罚、召回涉案车辆复检、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等措施进行整改的有关情况。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我局复核认为: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该公司陈述申辩和执法人员复查情况,鉴于该公司系初犯,违法所得较少,已主动召回涉案车辆进行复检,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努力减轻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以及当前面临的经营困难等,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有关规定,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裁量并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伍佰元整),并处罚款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合计100500元(大写:拾万零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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