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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2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8475170C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号房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13日对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检测车牌号码为渝BT5060、新C008196、渝A78G95、渝A05G87、渝D71V92、渝DZ9568、渝D03452、贵CC5311、渝BN0222、渝D95133等柴油车时,未如实录入上述车辆额定转速,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A.4.4项“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在测量过程中应监测发动机转速检查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特殊无法测得发动机转速的车辆除外),并将发动机转速数据实时记录并上报。”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车辆检测车辆污染物排放,在上述车辆发动机未达到额定转速的情况下进行检测,并出具了12份检测合格报告;2.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8月20日期间检测车牌号码为渝A61917、渝A31T2R、渝A52830的柴油车和车牌号码为渝A508N5的汽油车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11.1项“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和附录B加载减速法第B.2.1.3项“对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按加载减速法进行试验的车辆可按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进行排放检测。”以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11.1项“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或者工况法检测车辆污染物排放,擅自更改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或者双怠速法检测,并出具了4份检测合格报告。上述行为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按每辆车50元收取排放检验费,因此违法所得共计8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13日对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技术负责人谭世林身份证、人事任命书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2.2025年2月20日对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谭世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2月20日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对渝BT5060、新C008196、渝A78G95、渝A05G87、渝D71V92、渝DZ9568、渝D03452、贵CC5311、渝BN0222、渝D95133等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注册登记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2份以及上述车辆发动机额定转速网络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9份;
4.2025年2月20日、2月21日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分别提供的对渝A61917、渝A31T2R、渝A52830、渝A508N5等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8份;
5.2024年11月21日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220534
0008)复印件及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收费标准公示牌照片打印件各1份;
6.2024年11月21日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提取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部分打印件各1份;
7.2024年11月13日对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8.2025年2月21日对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14号)及送达回证1份;
9.2025年3月3日对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0.2024年11月21日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8475
170C)以及法定代表人王屏身份证(身份证号:5102**********89)复印件各1份。
证据1、7、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8-9证明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向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减免陈述申辩书》,述称:1.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展开内部调查与整改。经调查,此次事件系公司监督管理环节出现疏漏,并非主观故意违法。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辞退处理。2.公司目前经营面临极大困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收支相抵后,已连续多年亏损,现车辆检测量已在下降,在如此艰难的经营状况下,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罚款。3.公司郑重承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和监督管理,守法经营并严格按照相关的检验检测标准规定开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恳请贵局充分考虑公司此次违法行为系初次且非主观故意,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当前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少罚款金额。同时,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三组证据:证据组一、《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说明》、《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培训记录表》及培训照片、《关于未按排放标准检测人员的处罚会议记录》及相关证据、《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6份,证据内容为该公司自2024年11月13日发现问题后采取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及辞退处理、召回涉案车辆复检(渝A05G87、渝A31T2R等涉案车辆目前已复检合格,其余车辆正在召回复检中)等措施进行整改的有关情况。证据组二、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区县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证据三、其他机动车检测机构抖音直播画面截图打印件2份。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我局复核认为: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该公司陈述申辩和执法人员复查情况,鉴于该公司系初犯,违法所得较少,已主动召回涉案车辆进行复检,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努力减轻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以及当前面临的经营困难等,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有关规定,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裁量并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华典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大写:捌佰元整),并处罚款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合计100800元(大写:拾万零捌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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