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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16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1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6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39203XG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齿大道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27日对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的地面清洁废水排入厂区露天雨水收集池,仅简易沉淀后直接通过厂区雨水井排入外环境,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27日对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验图各1份;
2.2025年1月8日对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员陈思德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陈思德委托书、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12月24日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1〕078号)、《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齿轮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各1份;
4.2024年12月24日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齿轮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11670939203XG001Q)(部分)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11月29日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23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6.2024年11月27日对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5年1月13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6号)及送达回证1份;
8.2024年11月29日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提交的《环保隐患整改报告》1份;
9.2025年2月19日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64671209)复印件1份;
10.2024年12月23日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39203XG)复印件1份。
证据1、6、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7-9证明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向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废水类别:生活污水、养殖废水、服务业废水等(1);2.排污情况: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4);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但因该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局对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永和直锥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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