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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15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1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6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被处罚单位: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周建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00110MF53294836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21日对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21日对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2月16日对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现场负责人林伟民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林伟民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11月21日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4〕013号)复印件1份;
4.2024年11月21日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提供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截图、《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233号)及送达回证1份;
6.2024年11月21日对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5年2月12日提取的《重庆市第二轮第二批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单》(渝环督(綦)转〔2024〕1号)复印件1份;
8.2025年1月10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4号)及送达回证1份;
9.2025年2月21日对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0.2025年2月12日提取的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N2500110MF53294836001Q)复印件1份;
11.2025年1月17日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提供的《监测报告》(学润(监)[2024]第12117号)复印件1份;
12.2025年2月27日提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65785503)复印件1份;
13.2024年11月23日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提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00110MF53294836)复印件1份。
证据1、6、13证明违法主体是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且我局对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8-12证明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向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但在调查中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恳请免于处罚的报告》,提出该单位11月21日案发时是在设备调试中产生的排污行为引发了群众投诉,事前已开展了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只是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事后该单位对设备进行了调整,并于2025年1月6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认为该单位属于调试期间暂未领到排污许可证,请求对该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要求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已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1);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但因该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局对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已全面考虑了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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