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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03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1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被处罚单位: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EN3N43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120号九凤门业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222日对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在綦江区2024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级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停止开料、打磨等涉气工序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1222日对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刘汉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19日对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责人兰静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兰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18日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2MA60EN3N43001X)复印件1份;

4.202518日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提供的《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及备案截图各1份;

5.2025214日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复印件及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管网审核列表数据(綦江区)打印件各1份;

6.20241229日提取的綦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动重庆市綦江区2024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和《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

7.2025214日提取的綦江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綦江区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双微公布信息截图1份;

8.2025214日提取的工业园区安全环保工作群”QQ群通知关于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消息截图、20241221日电话通知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兰静的通话记录截图及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在《(2024.12.20)綦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汇总表》中填报信息截图各1份;

9.202518日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提供的《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20241222日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10.20241222日对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1.2025214日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12.2025117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9号)及送达回证1份;

13.2025212日对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4.2025113日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EN3N43)复印件1份。

证据11014证明违法主体是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且我局对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0证明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在綦江区2024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11-13证明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311日向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在綦江区2024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级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1);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我局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对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上饶市瑞莱康居木业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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