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50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0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5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
投资人:李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8913624N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5组1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10月9日对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进行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该加油站正常营业,在用汽油加油机3台、汽油加油枪5把、汽油储油罐2个;同时,受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无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2024年9月4日,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天衡HB检字(2024)第08202号)显示,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一次油气回收口下方法兰、95#操作井液位仪管线法兰处泄露浓度(油气泄漏检测值)以及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限值要求。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8月26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0月9日、12月5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负责人李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附李勇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及特别授权委托书);
3.2024年9月4日由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天衡HB检字(2024)第08202号)及送达回证1份;
4.2024年9月23日由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采样人员《上岗证》及《检验检测任务单(含监测计划)》、《加油站密闭性检测记录表》等采样检测记录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10月9日我队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与四川省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
6.2024年8月26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10月9日由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22688913624N001Q)部分复印件1份;
8.2024年10月9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52号)及送达回证1份;
9.2024年10月9日由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提供的《检验报告》(No.2024092900973)复印件1份;
10.2024年11月4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1.2024年10月9日由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8913624N)复印件1份。
证据1、3、6、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且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7-10证明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12月8日向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2024年12月13日,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向我队提交了一份《二次裁定申请书》,述称:1.在检查后的2024年9月4日四川天衡诚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天衡HB检字(2024)第08202号)中显示的违规违法行为,该加油站承认相关问题。2.在2024年10月9日对其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加油站积极落实整改,投入人力物力并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测确保系统设备运行正常。3.该加油站法人李勇在收到调查通知后积极响应并多次全力配合执法。4.该加油站在多年经营期间从未发生过与此次相关的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危害较小。5.在事后全站所有员工进行专项会议,严查隐患,确保所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给企业、社会、个人等造成影响。6.因油罐储存区排气阀较高,需要专业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所以在日常检查中导致出现疏漏,并非站内有意为之。在其余的日常隐患排查中全站均落实并记录。7.近年来国内成品油大环境因素影响,和国内倡导的新能源出行,对其成品油零售行业造成很大影响导致业务急剧下滑。企业日常开支大,销量减少,企业经营困难。8.贵单位于2024年12月6日开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加油站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该加油站态度良好,积极整改,热衷环境保护。综上所述,申请对綦环执罚告(2024)5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容中的处罚决定:处罚款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进行从轻处罚。
我队复核认为:一是对于该加油站提出的“认罚态度良好,积极落实整改,全力配合执法,多年经营期间从未发生过与此次相关的违法行为,并且因为油罐储存区排气阀较高,需要专业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所以在日常检查中导致出现疏漏,并非加油站有意为之。同时,企业业务急剧下滑,日常开支大,销量减少,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我队复核后予以采纳,并将其面临的经营困难、积极配合执法、主观过错程度与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等,作为裁量情节在确定裁量因子“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和“主观过错程度:过失(-2)”时予以充分考虑;二是对于该加油站提出的“对綦环执罚告(2024)5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容中的处罚决定:处罚款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进行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因其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有关情形,所以我队复核后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计算,裁量因子确定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2.管理要求: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2)。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8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鑫巢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4日
1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