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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95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4〕4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6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4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诗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89230138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A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9月5日对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未经有效处理的铝合金型材碱洗后清洗废水通过清洗车间旁厕所便槽排入生化池,并通过一根白色地埋PVC管道将生化池内碱洗后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混合废水接至厂区西面围墙斜坡处排放,外排废水经斜坡流入下方高速路旁雨水沟进入外环境,监测结果显示,该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5mg/L,pH值为11.4。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5日我队对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验图(附魏春华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4年9月9日、9月20日我队对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员张科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张科委托书、任命通知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2024年9月25日我队对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宗福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陈宗福任命通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4年9月6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174号)及送达回证1份;
5.2024年9月5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3〕037号)复印件1份;
6.2024年9月9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精密机加工(铁铜小五金制品、机壳机箱、铁铜铝墙板加工及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
7.2024年9月9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綦环(监)【2014】第304号)复印件1份;
8.2024年9月5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5〕08号)复印件1份;
9.2024年9月5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8〕071号)复印件1份;
10.2024年9月9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綦)环排证〔2018〕0053号)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26889230138001X)复印件各1份;
11.2024年9月9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台帐记录》复印件1份;
12.2024年9月20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碱洗废水处理系统工艺设计方案》、《污水处理操作规程》、《污水处理系统日常巡检记录》及药剂购买发票复印件各1份;
13.2024年9月9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购买盐酸台帐》(入库登记明细)、《盐酸入出库明细》及《重庆首信(首德)化工送货明细》复印件各1份;
14.2024年9月5日我队对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及现场图片7页;
15.2024年9月25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
16.2024年10月30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17.2024年9月25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45号)及送达回证1份;
18.2024年10月22日我队对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9.2024年9月5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89230138)复印件1份。
证据1、14、1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4证明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15-18证明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15日向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我队提交了《陈述意见书》,之后又提交了《整改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款凭证、《水泥窑协同处置委托协议》,提出:一是该公司在事发当天即对PVC管道进行了封堵并在堵头位置浇筑硬化,清掏化粪池疏通了排污管道,碱洗车间停止作业重新调试,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完成了问题整改;二是该公司地埋管道于2015年已进行了封堵,本次为管道破损导致污水溢流,该公司无主观故意;三是积极开展了生态补偿,最大化的减少生态损害,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我队复核后认为:一是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已在选取裁量因子时予以了充分的考虑,我队对该陈述意见予以采纳;二是检查当日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体化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铝合金型材碱洗后清洗废水未经过有效处理并进入生化池,生化池混合废水通过该公司自行设置的地埋PVC管道排入外环境,现场测试时生化池废水无法通过该公司原有排污管道进入排污口排放,该公司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存在主观过错,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该公司陈述的情节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我队对该陈述意见不予采纳;三是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5万元,并按协议内容按期推进修复工作,我队对该陈述意见予以采纳。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2);2.排污情况:3≤pH<4或者11<pH≤12(4);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我队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本拟对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447344元罚款,但因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队对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航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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