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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67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罚〔2024〕4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7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46号
被处罚单位: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T76B3A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村7社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9月4日对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运输车辆扬尘明显,且土石方作业和弃土场卸土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4日我队对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9月9日我队对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项目负责人刘世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刘世林委托书、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2024年9月4日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合同〔2024〕GJ-HT字第02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222202407250220)复印件各1份;
4.2024年9月4日我队对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4年10月10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6.2024年9月12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42号)及送达回证1份;
7.2024年9月24日我队对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8.2024年9月4日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T76B3A)复印件1份。
证据1、4、8证明违法主体为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我队对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作业时,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5-7证明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19日向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运输车辆扬尘明显,且土石方作业和弃土场卸土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1);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我队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对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佳严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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