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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4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7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7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4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红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BWTXRA85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桥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7月22日对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桥组的堆场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该堆场场地内露天堆存约100吨石粉、30吨碎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物料堆存处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22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桥组的堆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7月22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中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王中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2024年8月22日由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浸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王中平堆场情况说明》1份;
4.2024年7月22日由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中平提供的《谅解书》1份;
5. 2024年7月22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桥组的堆场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4年8月14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7.2024年8月29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38号)及送达回证1份;
8.2024年9月26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桥组的堆场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9.2024年7月22日由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BWTXRA85)复印件1份。
证据1-5、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桥组的堆场内露天堆存石粉、碎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物料堆存处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6-8证明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24日向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谅解书》,述称:1.堆场场地位于公路边,修建藻渡河至重庆的饮水工程途经该路段的工程车辆多,车辆经过导致堆场周边扬尘多;2.检查当天堆场铲车没有进行铲石子石粉作业;3.经济下滑,堆场没有生意,现已进行整改,安装2台雾炮机和喷淋并覆盖防尘网,减少了堆存的石子及石粉,望环保部门谅解为谢。
我队复核认为:一是虽然堆场周边途径的工程车辆较多,存在道路扬尘,且检查当天堆场内铲车并未进行作业,但该公司对于场地内堆存的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密闭、围挡、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该公司已构成相应环境违法行为,应该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2024年9月26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堆场开展复查,该公司对堆存的物料已采取覆盖的措施进行整改。虽然对于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是本应履行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法律义务,考虑到该公司已经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我队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其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所取得的效果等,作为裁量情节在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1)”中予以充分考虑,但因其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处罚”和第七条“可以不予处罚”的有关情形,所以我队对其请求谅解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通惠街道浸水村大桥组的堆场内,露天堆存石粉、碎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计算,裁量因子确定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1);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对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新越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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