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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1-06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40

被处罚单位: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幸永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1UE4W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87日对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在从事焊接作业时,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87日我队对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89日我队对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张欣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张欣任职证明、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89日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7003号)、《杭萧钢构绿色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杭萧钢构绿色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MA5U61UE4W001Q)复印件各1份;

4.202487日我队对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41010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6.2024826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39号)及送达回证1份;

7.2024923日我队对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8.202489日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1UE4W)复印件1份。

证据14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在从事焊接作业时,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5-7证明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1021日向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3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在从事焊接作业时,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2.管理要求: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4);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1);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我队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对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8750元(大写:玖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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