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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3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6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3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仕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5BEU54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8月7日对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增扩建项目未报批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8月7日我队对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8月13日、9月11日我队对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员马毅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马毅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2024年9月11日我队对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代刚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代刚身份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4年8月13日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6】087号)、《摩托车配件、汽车配件、电机配件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关于摩托车配件、汽车配件、电机配件制造项目竣工环保备案通知》(渝(綦)环备【2017】85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MA5U5BEU54001U)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8月7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4年8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专家出具《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增生产设备“环境影响”现场勘查意见》(附《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名单》)1份;
7.2024年8月29日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附转账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复印件)1份;
8.2024年10月8日我队在天眼查调取的重庆捷之豹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3PMH7L)打印件1份;
9.2024年9月14日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
10.2024年9月13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11.2024年9月14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44号)及送达回证1份;
12.2024年10月11日我队对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3.2024年8月13日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5BEU54)复印件1份。
证据1、5、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增扩建项目未报批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10-12证明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22日向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增扩建项目未报批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3);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1);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我队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对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马缸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200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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