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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4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5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罗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7561X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7月16日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16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7月31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负责人黄沂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8月5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的资料员朱启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4年8月5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的厂长刘道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24年8月6日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提供的《承包经营合同》(附罗义、吴维元、罗诗忠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6.2024年7月16日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1〕131号)复印件1份;
7.2024年7月31日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
8.2024年7月16日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提供的《环保岗位责任制》复印件1份;
9.2024年7月16日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提供的2024年7月1日-15日《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脱硫设备运行记录2024年》复印件1份;
10.2024年7月16日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份;
11.2024年7月16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2.2024年8月28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13.2024年8月6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37号)及送达回证1份;
14.2024年8月27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5.2024年7月16日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7561X)复印件1份;
证据1、11、1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且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1证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12-14证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8日向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3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已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3);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我队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的违法行为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453元(大写:玖仟肆佰伍拾叁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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